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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2015-11-15 16:04:14 来源: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

    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

    四、仲裁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假借公务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从当事人方面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六、仲裁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不得承办、合议、审核、签发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准为亲朋好友案件说情打招呼,办“人情案”、“关系案”。

    七、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从解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其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八、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专兼职仲裁员。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厅和原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劳[199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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