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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

2011-03-09 10:32:13 来源: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3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5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61日起算。 

  公安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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