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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
2012-02-24 20:23:23 来源:
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
一、实行立案回告。
刑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附后)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二、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
破案后,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附后),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三、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后)交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四、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
各级刑侦部门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附后),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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