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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2013关于撤回起诉法定情形

2013-02-20 17:17:35 来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2013关于撤回起诉法定情形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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