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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2-03-12 09:17:44 来源:
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法发(2006)第7号
为服从和服务于全旗农村工作大局,转变思想观念,拓展服务渠道,努力构筑起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富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审判格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服务化的理念,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机械审判方式,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旗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思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农无小事"的意识,把审判工作的重心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运用司法手段,积极、稳妥、有效地审理各类涉农案件,努力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安全宽松的发展空间。
二、立足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农村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是要继续坚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宗族恶势力以及其他形式的乡霸、村霸、路霸,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二是要严厉打击破坏选举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三是要严厉打击 "两抢一盗"、投毒、毒品等多发性犯罪,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四是要依法严惩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进一步落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确保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真正发挥刑罚的惩治、警示、教育、抚慰、预防等功能。
(二)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要以亲民、爱民、护民态度及时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继承和发扬、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要在40%以上,各派出法庭的案件调解率要在60%以上。二是要提高案件的办结效率,努力缩短办案同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由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缩短到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由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缩短到四十五天,鼓励法官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杜绝久拖不决。三是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等群体性诉讼案件,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依法保护耕地、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四是要妥善审理农村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多发性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乡风文明。
(三)对涉农行政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查监督和依法审判,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各种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农的被执行人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促其自动履行,慎用强制措施,注意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完善和落实一心为民的各项措施,保障和服务新农村建设。
一是重视处理涉农信访申诉案件,实行院领导接访,变上访为下访,对农民群众的上访采取信访人员接访、分管院长接访等形式,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于法院管辖的要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群众反映的不属法院管辖的问题,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群众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也要做到态度诚恳,方法得当,语言得体,尽力以理服人,决不能敷衍塞责。二是加强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示和释明,主动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引导、帮助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含人民法庭)起诉的,实行接待、立案、审批等起诉手续“一条龙”服务,农民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无特殊情况均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其他需要送达的其他相关文书,当日立案,审查立案后2日内转业务庭,申请执行的案件3日内转执行局。三是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四是重视保护弱势群体,对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导致贫困的农民,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追索报酬或工伤抚恤的农民等,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五是针对偏远山区和农区辖区面积大、农民诉讼不方便的特点,建立巡回法庭,对一些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现场开庭、即时审理,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轻当事人往返奔波之苦,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六是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四、不断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和建设,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进一步提高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保护群众利益的本领,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是重视改进和规范裁判文书,保证法律文书文字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
三是人民法庭在审理农村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件时,要认真准备,组织群众旁听,起到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要经常深入乡村,积极走上集市进行集中宣传。
四是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抓住国家支持西部“两庭”建设的历史机遇,力争两年内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的建设。同时充实法庭人员,配强、配好审判力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水平,形成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改善诉讼环境。我院不断完善各种诉讼须知和风险提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从起诉、审理到判决、执行每一个环节,法官对每个当事人各项权利都加以尊重和保障。我院立案庭依照受理案件地域管辖划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辖区内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送达诉状、来访接待等工作。各派出法庭努力提升立案审查能力,对辖区内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我院在农忙时间实施电话预约立案,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当事人进行口头立案。同时还采取了进村开庭、农闲时间集中执行等灵活多样的审判和执行措施,保障了当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各法庭还建立了巡回办案制度,二十四顷地法庭、美岱法庭在所辖每个乡镇都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即收即审即结。
(五)突出基础建设,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上级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法庭工作“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调整充实法庭力量,突出“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加强法庭内部管理,广泛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方式,全力服务“三农”。积极争取将重新整合后的三个派出法庭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两庭”建设统一规划中,并进行了法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力度,进行了广域网、视频会议室的建设,应用了案件流程管理软件,为审判和政务管理在网上运行奠定了基础。
(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我们通过组织集中宣判、法官的开庭、主持调解、执行等具体审判活动,对当事人和其他旁听人员进行最直接的法制教育,将公正执法的观念传达出去。 我们还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挑选一些影响大、有教育意义的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展现法律的威严,从而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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