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晓良律师法律顾问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警惕“本院认为”
2011-07-29 14:32:55 来源:韩晓良
近日,有人咨询一法律事务,该法律事务涉及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判决结果及理据,却很特别,也很值得律师同仁的警觉。案情具体情节,在此不做表述,仅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此,我概括为:警惕“本院认为”。
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即“本院认为部分”所确定的事实非同小可,在相关案件中具有当然证据效力。倘若呈堂,则无需当事人的再行举证。如果事实正确则无可厚非,但如果错误,则贻害无穷。这还不算,蹊跷的是判决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只是对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事实”有异议。此时,当事人如果不服上诉,则是对判决结果的不服,与自己的初衷相悖;但如果不上诉,那么就是认可了一审判决内容,也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如此,让那个当事人真是无所适从。
该案不管是否是有关人员精心设计的,还是由于有关人员司法素质原因的问题所造成当事人的两难。总之,对于当事人来讲出了问题。
根据《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另有一例:在一审“本院认为”部分所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但判决结果却是支持了部分诉求,否认了其他同类诉求。
对此,当事人也很为难。如果上诉要求部分改判,则认可了原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如果要求全案改判,则又损失了部分诉求结果。索性建议全案否定原判决为妥。否则,在二审程序中,则会出现两难结果,即承认原审错误认定事实,则很难自圆其说!
如此,实践中,应予警惕此类情况以免丧失补救的机会。
- 大家都在看

“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释放啥信号? 魏明明 2016年03月30日15:2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