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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将施行

2011-11-24 16:23:39 来源: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将施行

赔偿基金专项用于

    登记错误赔偿

    《条例(修订案)》中的“法律责任”一项中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房屋登记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应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业资格证明,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赔偿基金制度,赔偿基金从登记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登记错误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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