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法律顾问网

hanxiaolia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合同房地产实务 > 正文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2012-02-03 18:45:02 来源: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