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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2012-03-01 11:19:29 来源: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指导思想
  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依据,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运用舆论宣传,建章立制、规范指导、典型推广、检查监督等形式,全面推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 、“一房一价”,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共分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安排部署(5月18日——5月25日)
  制定并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应的标示形式和具体格式(价格手册﹑价目表﹑标价牌);召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公告形式在《石家庄日报》发布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安排部署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严格要求,规范实施(5月26日——6月4日)
  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经营服务人员,学习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申报备案制度。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重要环节。商品房经营者对现房、存量房和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要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的标价形式和标价内容,一式两份如实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报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各县(市)、矿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申报备案工作,市内六区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统一负责,经审核同意后,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手册》应明确以下内容:
  (1)楼盘基本情况(尽可能全面详细);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现房销售的要增加竣工验收报告和商品房确权证书。
  (2)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装修状况、销售状况。     
  (3)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5)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6)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依据。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公示制度。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住建部门许可,销售预售房﹑现房、存量房(含二手房)时,必须“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放置《商品房销售基本情况公示牌》、《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并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放置销售大厅内供消费者阅读,所售楼盘及其周边建筑设施的三维效果图片或沙盘模型要真实有据,有条件或者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可以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形式予以标示。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标示,其标定的价格和内容必须一致,让购房者看的清楚,看的懂,明白购房。
  3、建立物价员培训备案制度。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机构,要根据企业自身状况明确一至两名物价员参加定期物价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专门负责本企业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物价员要熟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定,明确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通业务知识。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机构于6月5日前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物价员登记表》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场价格监管科(市政府西配楼219房;电话:86687819)。
  4、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深入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是一项全新工作。为使这一工作扎实推进,离不开典型的引路和示范作用。从即日起市物价局将会同市住建部门,从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较好的企业中推选出一至两名典型进行现场示范推广,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据有好的典型经验、做法的企业,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推广,从而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市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步:认真组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从6月5日开始,按照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市)及矿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检查。市内六区采取市、区联合,分片包干或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2.未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行为;
  3.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的行为;
  4.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的行为;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
  6.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
  7.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
  8.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9.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都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完成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
  2、严格规范,认真做好标示工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主体,在商品房明码标价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谋划,科学设置,详细标示,语言清晰,表述明白,做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标价内容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价格变动时,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备案予以公示。严禁虚高标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串通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3、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中,要突出明码标价这个核心,采取法律宣传,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指导,监督检查,警示处罚等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严肃性,加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执行明码标价措施不达标,不合格的企业和所售楼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于不按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利用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多种举措,切实保证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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