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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一般不得改为商用
2011-09-03 11:00:37 来源:韩晓良律师
住宅一般不得改为商用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就不能擅自 “住改商”。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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