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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发放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通知

2011-11-20 20:21:50 来源:


关于打印发放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通知

关于打印发放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利率的通知》(冀人社函[2011]2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如下:

 

1、对2009年底以前记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按2010年底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2.75%计息。

 

22010年当年记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全额到账日为准,按2010年底居民零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2.25%按日计息,日利率为0.0625

 

二、从516日开始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发放工作。

 

各参保企业、档案保管单位要及时将《个人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发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要求本人认真核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无误后在《个人账户对账单》上签字,并将《个人账户对账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今后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待遇的依据。

 

三、各参保企业、档案保管单位要通知参保人员,重申个人账户60日核对复查期的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对缴费基数或其他缴费记载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对复查。确属社保机构记载错误或企业少报、漏报缴费工资,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少记个人账户的,应在从社保机构领取《个人账户对账单》之日起60日内,统一向社保机构申请复核。社保机构将按规定及时予以更正。凡企业或个人在60日内没有进行反馈,视同已经对账无误,社保机构今后不再受理复核。

 

四、按照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免费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相关费用。

 

五、各县(市)、区社保局、参保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要认真安排部署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发放,争取于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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