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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补偿待遇可以并

2011-11-30 18:28:24 来源:韩晓良律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补偿待遇可以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补偿待遇可以并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因工负伤并构成伤残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补偿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者可以并存。

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决定了对其是否支付问题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做出判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单方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或者依法终止符合法定条件下,除了要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以外,还要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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