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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2011-07-22 21:14:12 来源: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2006-4-1)
【颁发单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实施时间】1998/06/12
【法规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 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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