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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后《煤炭法》和《建筑法》的区别
2011-11-06 09:24:20 来源:韩晓良律师
我国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11年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该两部法律修改后,明确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将原强制性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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