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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土地应当被收回吗
2009-02-27 14:39:29 来源:韩晓良律师
吴xx,是邢台市临西县村民。
2006年元月吴某女儿出嫁到x村,目前户口尚未迁出也没有在x村取得土地。2007年4月13日,吴x村村委会未经吴x同意将吴家承包地中属于吴x女儿的份额(3亩2分地),强行去除,理由是依照“村里的惯例”。
土地可是农民的命根子啊,我有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自1999年起30年不变的。
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点评:
首先,可以明确告诉你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依法应予纠正。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早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200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亦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此,在土地承包期内,虽然你女儿已经出嫁,但你村村委会无权收回其原承包地。因为其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不具备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依法纠正。村委会依据的“村里的惯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相反却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所谓的“村里的惯例”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归于无效。因此,村委会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将土地返还给你。
其次,你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救济权利。
一、可以先行与村委会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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