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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的情形和其他变通方式
2011-11-15 10:54:5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本条明确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从立法的规定来看,证人作证的方式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方式为例外。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十分原则,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不明确,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真正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凤毛麟角。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审查的职责,但事实上,实践中掌握得十分宽松,只要当事人随意提出一个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根本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一些法院甚至完全不予审查证人不到庭的原因。以往的司法解释对书面证言这种传闻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缺乏明确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书面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书面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书面证言在制作主体、制作环境上是难以保障其真实性的,实践中证人甚至是在当事人拟好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的方式来出具所谓的证言,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严肃性。但书面证言在各国的民事诉讼中也并未被绝对禁止。诉讼活动的复杂性使特殊情形下,采用书面证言成为必要。各国一般在严格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书面证言。本条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解释,明确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因身体原因不宜出庭作证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证,这是普遍做法。司法解释在此予以确认。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为保证一些特殊岗位的人能够正常履行职务,各个国家一般规定了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这些特殊岗位的人员主要是各国家机构中居于高级位置的高级官员,准许这些人员不必出庭作证也主要是保证国家机构的常运转。在本《若干规定》起草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我国也应当采取与其他国家一致的做法,将因特殊岗位不必出庭作证的人员限定于国家机构高级官员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特殊岗位限制的过窄,与我国国情不符。但这并不以为这可以将特殊岗位做任意的解释,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特殊岗位既包括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重要岗位,也包括不属于国家机构但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所谓确实无法离开,是指这些岗位的人员出庭作证,可能影响国家机构的正常运做或者对社会公益造成消极的影响。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这里的路途特别遥远与交通不便是相对应的。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只有在路途特别遥远,且交通不便,令证人出庭作证不合理或者不可行的情况下,证人方可不出庭作证。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不可抗力是证人自身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证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证。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一项是兜底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证人因特殊情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他的作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书面形式作证。书面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之外的最为简便最为常见的作证方式。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其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言,也可以以他人记录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作证。二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作证。视听资料与书面证言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能够更好地保证证言的可信性。三是以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与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相比,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优点,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现场情况,并能够使质证和询问证人的程序及时展开,更有利于法庭正确地审核判断证据,从而更好地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很多国家对这种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的作证方式予以认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技术手段不仅要求具备双向传输的功能,而且必须是既可视又可听的手段。仅有可视或者仅有可听的功能,或者虽然既可视又可听,但只能单向传输的,都不属于司法解释要求的技术手段。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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