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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司法规定
2011-11-20 20:12:18 来源:韩晓良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该规定即是司法实践对高度盖然性的司法规制,实际上赋予了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裁决的权力。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主要从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认定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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