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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观点摘要
2011-10-09 11:23:45 来源:
1、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
在黄能华、许文霞等与扬子江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5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之诉中,人民法院对相关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环节;涉案沪剧音乐中的唱腔音乐与开幕曲、幕间曲及大合唱等场景音乐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涉案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尽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侵权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归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在坤联公司与八航厂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2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在中凯公司与水木年华网吧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4、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由书商负责编辑、印刷或发行图书,应当认定书商是复制发行图书的实质主体。
5、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在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6、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李昌奎与超星数图公司、贵州大学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针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及不同用户提起的侵权诉讼,因被诉侵权主体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能互相涵盖,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对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当进行综合考量;若权利人在以前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足以补偿其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被告不应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7、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华盖公司与重庆外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华盖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外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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